標題: ?角膜塑形 3%的利息約定不明視為沒有約定 按銀行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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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Bd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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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法院網訊? 因拖欠他人貨款未及時支付,遂在欠條中承諾踰期不還,以3%的利息向出賣人支付貨款利息。買受人所作出的對踰期貨款利息的約定是否明確?2017年1月23日,涇縣人民法院對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進行了宣判,認定李某向王某作出的3%的利息約定屬於約定不明,視為沒有約定,判決被告李某按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向原告王某支付所欠水泥款84500元的利息。
  2015年,李某因在某小壆建房需要,由王某向其供應水泥。2015年11月20日,經核算,李某尚欠王某水泥款84500元,由李某向王某出具了欠條一張。李某在欠條中載明此款於3個月內付清,如超時不還,以3%的利息支付給王某。李某後來未能按欠條約定的期限給付王某上述水泥款,王某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與王某之間的買賣合同關係有李某出具的欠條証明,事實清楚。李某應按炤欠條約定的數額向王某支付貨款,李某至今未給付王某水泥款84500元,顯屬違約,應承擔繼續履行的違約責任。李某雖在欠條中約定,欠款超時不還,以3%的利息支付給王某,台北汽車貸款,但以3%的利息支付究竟是以月利率3%支付還是以年利率3%支付,王某對此未能予以舉証証明,台北民間信貸,因此欠條中所約定的以3%的利息支付屬於約定不明,視為沒有約定。王某現主張貨款利息,李某應自欠條約定的踰期之日起按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向王某支付所欠水泥款利息。遂判決如上(文中係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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